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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8日 来源:中山追债清收律师
[导读]:   宋律师,中山追债清收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宋律师,中山追债清收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项目:


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包括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盘盈、盘亏、接受捐赠与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罚款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针对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下面相应分析其税务处理。


1.税法上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上一般也不予确认。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3.对于投资收益,税法出于可靠性的考虑,仍恪守了实现制原则,即只有在企业基本确定可以收到被投资方发放的股息、红利时,才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金融资产在宣告发放股利和利息以及出售时的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宣告发放股利时的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时的投资收益。这些都是已实现的收益,税法予以确认。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因为该收益实质上是未实现的所得,税法上不予确认。新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4.会计上列入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中的利得与损失内容繁多,税法上有的要计入收入与扣除额,有的税法上不予确认。税法上不予扣除的有: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税法上可以部分扣除的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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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那么,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税前扣除有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01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该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该公告删除了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将资产损失范围界定为“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限制性条款,消除了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争议,从而与《企业所得税法》立法宗旨相吻合。


因此,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立法精神,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生的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申报税前扣除注意事项多


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为例,企业申报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律采取申报扣除新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统一采取申报扣除。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区分是实际资产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旨在厘清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可否追补确认及追补期限和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涉税调整。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有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按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如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上述多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明确采取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企业资产损失除正常损失和按市场公允价值处置、转让资产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外,其余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税前扣除,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资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适当延期申报。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额的计算及相关证据的举证对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报扣除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与取得免税收入有关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人赔偿后的余额。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企业内部有关认定和核销资料;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涉及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的说明;损失金额较大的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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