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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3日 来源:中山追债清收律师
[导读]:  宋律师,中山追债清收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宋律师,中山追债清收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的高利性能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因为民间借贷不必正规的借贷机构有后台保障。它主要是一盈利为主。以前的民间借贷是没有最高利息规定的,但是这几年国家就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相关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相关规定:

  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的明确规定:


  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第四,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要注意哪些问题

  1、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2、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

  在借款合同中,人们都知道借款人不还款是违约行为,实际上,借款人提前还款也构成违约。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这一规定使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说清楚。此外,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因此,民间借贷对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都必须清楚地写在协议中。


  3、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公平的借款合同,第200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三、银行借贷业务:

  银行贷款门槛高、耗时长、程序复杂。很多借款客户无法掌握银行贷款繁杂的程序,以致在办理过程中,经常出现漏件、重复送件等纰漏,错过办理时间。银行贷款的审批一直成为一道难以跨越的门槛。


  喜乐居投资公司与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等各商业银行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借款客户量身定做借款业务,为您或您的企业取得银行贷款提供全程专业化服务。


  银行贷款业务如下:


  1、 ;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齐全,12个工作日取得资金。


  2、 ;银行抵押贷款——手续齐全,15个工作日取得资金。


  3、 ;转按揭贷款——手续齐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取得资金。


  4、 ;转抵押贷款——手续齐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取得资金。


  5、 ;垫资赎楼再抵押贷款——手续齐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取得资金。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相关规定及其相关问题,民间借贷最高利息的规定就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因为借贷利率太高会扰乱金融秩序,必须加以管制。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民间借贷的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做生意之人,在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往往想方设法去借贷。而这些民间的借贷,一来利息高于银行,二来还能;利滚利;。殊不知,这些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复利;,均不受法律保护。下文将通过一起案件为大家详细分析民间借贷比法律规定高出来的利率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


  近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吴某诉称,2008年5月28日,被告邓某向其借款6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1.5万元。2008年10月28日,邓某向他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9万元。邓某在2008年10月28日至2013年10月28日向他支付利息2.7万元。2013年10月28日,他与邓某在一大酒店进行借款及利息结算,将旧借条交回邓某,邓某重新向他出具借条和欠条。借条载明借吴某40万元,利息每月1万元。欠条载明欠吴某利息57.3万元。2014年1月19日,邓某收到一笔200万元的工程款,邓某收到该工程款后,具有还款能力,但拒绝向他还款。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邓某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66.3万元。


  对此,被告邓某未作书面答辩。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用于做工程,约定三个月内还款,月息按照每个月1.5万元计,原告于当日通过现金交付、转账方式支付被告60万元。2008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还款本金20万元及5个月的利息9万元。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还款利息2.7万元。2013年10月28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欠条,其中借条载明:;现借到吴某40万元整,每月利息1万元;,欠条载明:;现欠吴某借款利息57.3万元;。上述欠条中利息57.3万元系以本金40万元,按月息1万元自2008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28日,共60个月计60万元,扣除被告以还利息2.7万元后的数额。由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合法借贷受保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本息。原被告在债务部分履行后,重新对欠款本息进行核算,确定借款本金为40万元,利息每月1万元。


  因此,原告诉求被告偿还40万元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利息每月1万元过高,对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利息应以本金40万元从双方确认的利息起算日即2008年10月28日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扣除被告已偿还利息2.7万元。此外,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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