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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之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3日 来源:中山追债清收律师
[导读]:  宋律师,中山追债清收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

 宋律师,中山追债清收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司转让之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花六万元兑了一个公司,没想到三四个月后,自己与这个公司却成了被告,原因是自己兑接前,公司原负责人欠一位姓周的先生3万元钱,至今未还,于是周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花六万元兑了一个公司,没想到三四个月后,自己与这个公司却成了被告,原因是自己兑接前,公司原负责人欠一位姓周的先生3万元钱,至今未还,于是周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3月13日,读者刘先生致电本报说,这让他很闹心,也觉得很冤,所以想问一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笔钱该由谁来还


  据介绍,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8年7月,赵磊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开了一个公司。当年9月,赵磊向周先生借了3万元钱,约定借款18个月,季度付息。可是,由于缺少经验,赵磊经营有些吃力,因此第二年,他决定将公司兑出。2009年10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刘先生打算接下这个公司,并与赵磊签了;公司转让协议书;。协议中约定,;赵磊以6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股权、剩余房租、所有装修及当前货物转让给刘先生,转让过户前,该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都由赵磊承担,刘先生不承担转让前公司法人经营期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同时,在2009年12月份,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刘先生做了两次变更,一是变更了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二是变更了投资人,将原投资人赵磊变更为现投资人刘先生。然而,让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最近这位周先生却将他与公司及赵磊共同告上法庭,理由是当初借给赵磊的3万元未还,他要求给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


  记者了解到,在这起纠纷中,由谁来承担这笔;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成了意见分歧的焦点,并出现了三种意见。其中一种意见是,应由原投资人赵磊独立承担。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企业转让前所负债务是原投资人赵磊的个人债务,公司的新法人刘先生付了6万元取得该公司,他没有义务偿还原公司的债务。并且刘先生与赵磊在转让时已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约定,按照约定应由赵磊独自承担;第二种意见是,应由该公司承担,公司目前的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该公司及投资人刘先生再向原法人追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公司承担给付,目前的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原法人赵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律师分析


  内蒙古信大律师网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振宇做了分析。他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独立的财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对外享有权利,亦应独立承担债务。其次,本案中刘先生与赵磊在协议转让该公司时,并没有将公司的工商执照及工商注册号注销,办理新的工商执照及注册号,而是延续使用原有的工商注册号,并到工商部门先后办理了两次工商执照变更手续,也就是分别变更了公司名称及投资人。企业名称的变更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而是企业经营存续期间的变更,并不影响企业对外享有权利承担债务。至于投资人改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也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也就是说,本案中因公司转让致使投资人发生变化及企业名称变更,仍应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围之内,因此该公司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仍负有偿还义务。法人刘先生承担补充则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若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由现投资人刘先生承担补充。而同意判原投资人赵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既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及个人独资企业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维护了交易安全,确保无恶意逃债,从而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合理、健康地发展。







花六万元兑了一个公司,没想到三四个月后,自己与这个公司却成了被告,原因是自己兑接前,公司原负责人欠一位姓周的先生3万元钱,至今未还,于是周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但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可以随便转让,债务转让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那么,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债务转让是有条件,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债务转让,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形式要件


  依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四、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所以《合同法》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


  五、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上述内容为您详细介绍了;债务转让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债务转让需要满足以上几个条件,最重要的是债务的转让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且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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